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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
作者:陈卓 吕… |
来源:本站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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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12-25 16:15:14 |
2.设计保守:合同规定承包商应使用英国标准或同等水平的国际标准进行设计。但承包商实际上是依据中国标准进行了土建设计,并且各种计算系数均取了中国标准规定的上限或最大值,导致整个工程土建设计保守,部分桩和砼多余。据此,工程师依据合同条件第3.5款[确定]裁定业主可以拒绝对多余的桩和砼进行支付。 3.基础设计延误和现场人员与机具不足:在承包商提交索赔通知时,项目的基础设计完成时间已经比合同中的计划时间推迟了一个半月,并且由于承包商在建设初期现场人员和机具不足,导致工效低下、进度拖期,这完全是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依据合同条件第8.3款[进度计划]和第8.6款[工程进度],工程师指示承包商立即提交包含赶工措施的新版进度计划,并自负风险和费用地实施赶工措施,以确保工程按时完工。
[分析] 在《Construction Claims — A Quantitative Approach》一书中,作者J.J.Adrian在论述反索赔时认为“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业主采取的立场有两种可能的处理途径:第一,就(承包商)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和工期延误,业主可以对承包商提出反索赔,要求承包商承担修补缺陷和赶工的费用;第二,业主也可以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即按照双方认可的生产率和会计原则等事项,对索赔要求进行分析,最终达成一个业主可以接受的合理款额。” 在第一轮博弈中,工程师的反索赔充分运用了Adrian的上述观点,不仅对承包商的索赔进行全面分析,而且还针对承包商的设计和施工延误提出赶工要求。 然而,本文作者认为,尽管工程师具有丰富的反索赔经验,但其仅仅是在表面上占据了索赔博弈的主动和优势,承包商在索赔策略的把握上应该是更胜一筹。索赔作为一种博弈,是一种“以结果论英雄的游戏”,过程并不重要。承包商以一封没有实质内容的索赔通知套出了工程师的整个反索赔思路,这为承包商下一步有针对性地编制索赔报告奠定了“知己知彼”的基础。 [作者单位:陈卓,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吕文学,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J.J.Adrian, Construction Claims —A Quantitative Approach-2nd Edition,Stipes Publishing, Champaign, IL,1993 吕文学:《国际工程承包》,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 陈勇强、张水波:《国际工程索赔》,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年。 邱闯:《国际工程合同原理与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年。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DIC):《生产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机械工业出版杜,2002年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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