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仪器的埋设安装措施计划连同审签意见单均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部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一份或另行发文批复,原文件不返回。
批复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执行”、“已审阅”、及“修改后重新报送”四种。
8、除非收到的文件为“修改后重新报送”,否则承建单位可即时向监理部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部将于接到承建单位申请24小时内开出相应工程项目的开工许可证。
9、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部报送仪器设备埋设安装措施计划,或未报经监理部批准擅自作业,或未经按报批的工序、措施与计划作业等,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责任。
四、仪器埋设安装
1、承建单位应在仪器埋设测点放样24小时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如发现测点与工程部位有矛盾时,承建单位应提出处理措施,书面报告监理部,在未收到监理工程师正式答复以前,承建单位对有矛盾的部位应暂缓实施。
2、开挖边坡和基础内部需用钻机钻孔进行仪器埋设安装的,承建单位应在钻孔完成、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报经监理工程师对布孔与成孔质量检查认证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埋设安装。
3、承建单位在进行建筑物内部监测仪器埋设安装2天前,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对准备埋设的仪器进行埋设前的质量检查认证。
4、承建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设计通知、设计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要求进行仪器设备的埋设安装。仪器埋设时应通知监理工程师到场并做好仪器埋设现场记录。
现场记录内容包括:
(1)仪器埋设位置。
(2)仪器的型号、规格和设计编号。
(3)配件和预埋件的埋设安装情况。
(4)埋设安装过程和仪器埋设前后的观测读数。
(5)电缆的牵引保护。
(6)仪器埋设时的现场环境记录。
(7)仪器埋设位置和电缆走向的现场埋设图。
(8)埋设质量事故及其处理记录。
5、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或在保管埋设过程中遭受损坏的仪器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予以更换。对埋设安装中不符合操作程序的和工艺要求的应及时予以补工或返工直达合格。由于承建单位保护、埋设、安装不当或因承建单位原因引起或发生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6、仪器设备安装埋设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对埋设单元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质量评定,并报监理工程师认定。
7、观测电缆全部集中到观测房或观测站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安装集线箱。合同文件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建立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的,在完成电子计算机房建筑,熬设并连接完成全部观测电缆和传达电缆,埋设网接地网络,接通电源电缆后,方可安装调试。
8、集线箱、数据采集系统和数据处理系统安装前,承建单位应报监理工程师检查批准。
五、观测与维修
1、各类观测仪器埋设安装后,承建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要求和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测次按时进行观测,以保证观测成果的连续性。
2、在观测或成果计算中,如发现观测结果异常时,承建单位应及时进行复测,以验证观测结果的准确性。监理工程师也应经常检查承建单位观测作业是否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观测结果,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进行复测检查。
3、承建单位在每月10日前,应将上月各项工作进展和观测成果按月报监理部和业主单位,并抄送设计单位。
承建单位还应根据施工时段和蓄水分期要求,按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资料提交份数,按时间向监理部报送观测成果与阶段分析报告。
4、在观测期间若发现观测成果变化异常,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如果发现观测部位变形过大或渗漏突增等现象时,应立即向监理工程师报警,以便监理工程师会同业主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处理。
5、承建单位应经常巡视检查监测设备的保护情况,发现观测设备保护不良应及时改进。若发现观测设备遭到破坏,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条件恢复的观测仪器应限期进行恢复。如观测仪器损坏已无法恢复,承建单位应在发现后3天内提交书面报告,分析事故原因、经过和责任,提出处理与补救措施,报监理部审批。
6、承建单位对直读式仪表和量具应定期检验率定(校准测定)。不合格的仪表和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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